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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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6月26日借款30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4日按月利率8.784‰计算,2020年6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8.784‰的150%即13.176‰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27442.08元;2019年6月27日借款200000元,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4日按月利率8.784‰计算,2020年6月25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8.784‰的150%即13.176‰计算,并扣减已支付利息18368.35元)。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