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安徽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8日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5%计算;2021年1月9日以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65%加收50%算至实际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安徽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应为被告***应当向原告安徽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的本判决第一、二项规定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