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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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润津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260900.3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给被告***垫付款10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360900.3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425元,由被告***承担2170元,被告***及五河县津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170元,原告***、***、***自行承担1085元,诉讼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应承担诉讼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