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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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