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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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驳回陈兴光对廖俊艳的诉讼请求;四、驳回曹阳、***宣、廖俊艳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由曹阳、***宣支付陈兴光合伙企业的利润516896.36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陈兴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由曹阳、***宣支付陈兴光合伙企业的利润474279.19元,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陈兴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7.00元,由被上诉人陈兴光负担497.00元,由上诉人曹阳、***宣负担20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