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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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巨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 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巨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4999609.98元、利息26631.76元及自2018年5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7,5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东海鑫达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聊城巨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9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