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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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 莆田市伊恩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莆田市伊恩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及合理支出1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莆田市伊恩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