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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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咸宁市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裕达建工(武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咸宁市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923105.21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0923105.2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2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裕达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41元,由咸宁市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