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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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船营支行贷款本金14,616.76元及至2021年1月2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6,501.95元;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4,616.76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00元由***、***、***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