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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被告***、***、***与原告本溪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本溪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6195.5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本溪丰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5万元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具体计算标准按借款合同约定);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22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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