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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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 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借款本金154464.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062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借款本金154464.56元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7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复利); 三、被告本溪大星国际建材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溪乾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本溪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对坐落于41A栋2层125号商业用房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未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