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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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0)辽071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连带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296740元及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9%计算的利息(计息时应扣除被上诉人***已偿还的107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及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1元,由上诉人***负担246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2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42元,由上诉人***负担492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5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