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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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山县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平山县温塘热水供应中心给付原告平山县东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挡水墙修复费用25330元,并自2017年7月18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2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3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