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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
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对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709662元(其中已支付1319662元,下剩390000元未付)。

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被告湖北粤港湾产业城(赤壁)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04-5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06
发布日期 201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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