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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乐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天津童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环鹰时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北京天悦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36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2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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