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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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420元。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