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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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新崇基置业有限公司 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 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34147.33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支付以2034147.33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四十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四十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原告(反诉被告)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4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原告(反诉被告)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8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98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汇金石(厦门)有限公司负担20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海博大国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805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上诉的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