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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湛江创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湛江创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公众号中所使用的《重庆之夜》及《光照重庆》图片;

二、被告湛江创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微信公众号“湛江怡福国际广场”(微信号i-fortune-mall)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少于十日(道歉内容需由本院审核,如被告湛江创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将依原告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湛江创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湛江创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湛江创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01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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