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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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损失710432.7元; 三、驳回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27302元、评估费46800元,合计74102元,由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19734元、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3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2元,由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负担19734元(淄博华成泵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诉讼费用已由上诉人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当事人同意自行结算)、江苏泽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