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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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5687.2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截至2021年2月18日利息为2840.1元,自2021年2月19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7.9083‰×1.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名下的车牌号为陕AXXX5、车架号为LFXXXX39的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元,由***负担。 上诉权利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