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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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剩余借款本金464248.5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1月14日,利息1895.68元、罚息7.41元;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如果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有权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兰山区江南映象3号楼-237、1-2502的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编号为临房预兰山区字第259694号)在不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本案所确定的债权; 三、被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临沂骅东汇仁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