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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 瑞丽市居家宜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云南老木香药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老木香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49961.6元及利息(以尚欠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10月9日起至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给原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云南老木香药业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949961.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970.58元,由原告广州白云山汉方现代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670.96元,被告云南老木香药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北京同仁堂昆明药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99.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