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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 托克托县一信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274元,交通费10000元,合计32274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3600.97元,伙食补助7200元,复印费783元,合计271583.97元的20%,即54316.79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897.4元,合计31897.4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3600.97元,伙食补助7200元,复印费783元,合计271583.97元的20%,即54316.7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64元(预交3682元),减半收取3182元(返还原告5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支公司承担1578.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公司承担157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