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89,963.52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借款利息27,752.69元;并自2020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1.0925厘计算利息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至付清止; 以上两项合计,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负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计2,28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一般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