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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秦建华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60000元和借款50000元的利息,分别从2011年2月1日和2015年1月17日起,按照起诉时即2020年9月1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7元、保全费1932元,合计5329元。由原告秦建华负担819元,由被告***负担4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