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 自贡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贡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96,081.00元; 二、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赔偿被告自贡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占用地下车库2个停车位截止2019年9月的损失10,000.00元; 三、品迭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自贡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86,081.00元; 四、驳回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自贡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6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65.00元,由被告自贡市英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04.00元,原告自贡市君阳物业有限公司承担1,0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的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