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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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泓彤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X1号院(原兆峰陶瓷厂)的库房及场地腾退、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泓彤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库房占有使用费(按照年租金966000元的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违约金241500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290元,由被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泓彤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已预交5700元,被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泓彤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5700元,剩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2475元,由被告北京军友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