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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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山县福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山县福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平山县福美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3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