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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9)晋0882民初5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112772.46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原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负担1615元,被上诉人***负担1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