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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赔偿***损失7519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869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西宾阳县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赔偿***损失312629.19元,***、***、广西宾阳县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17.9元,由***负担1533.12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负担9797.7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113.24元,***、***、广西宾阳县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4073.77元。本案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广西宾阳县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在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阳支公司径付***受理费9797.77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径付***受理费113.24元,***、***、广西宾阳县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径付***受理费4073.77元及财产保全费1020元。***已预交的受理费为15517.9元,财产保全费为10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