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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连云港市金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金典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东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东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75965元;

二、驳回原告连云港东赐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东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97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1720元,被告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将其负担的款项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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