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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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5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湛江市多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多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湛江鑫润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湛江永胜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多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多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市多隆义乌小商品批发城有限公司、湛江鑫润投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