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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555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97828.22元; 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85656.43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146261.7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62.38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负担2260.4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528.8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负担1327.08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252.40元,被告***负担1893.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