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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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借款78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计算方法如下:①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7年2月14日;②以7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③以780000元 -4- 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11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711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