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北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桂0921执301号 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世超、黄婵梅: 申请执行人北海江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世超、黄婵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容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划扣被执行人黄婵梅1051.02元、受理费1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申请,并同意以履行完毕方式结案。 经本院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桂092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