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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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贷款本金360900.80元、罚息21187.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 三、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对被告***的上述应还款项在质押财产范围内(出质账户户名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账号为×××、×××、×××)承担担保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6元,由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