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26352.32元,利息4533.63元,罚息95584.51元,共计626470.46元(截止2019年5月17日)。并以贷款本金526352.3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的约定计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就上诉借款本息对被告***合同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中的140000元保证金及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