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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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剑阁县蜀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剑阁县蜀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63500.00元,并从2018年1月7日起,以63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9月19日;从2019年9月20日起,以6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被告剑阁县蜀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