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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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支行 湖南娱洋同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娱洋同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应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南娱洋同创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7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湖南海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