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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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677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67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7703元(案件受理费127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