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抚州市东乡区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担保人抚州市东乡区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担保人相应价值财产。 二、担保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动产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