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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抚州市东乡区华龙实业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担保人抚州市东乡区欣河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担保人相应价值财产。

二、担保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担保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担保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动产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8-10-17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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