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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
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建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曹玉柱医疗费67515.19元(93771.10元×80%×90%)、伙食补助费2664元(74天×50.00元/天×80%×90%)、伤残赔偿金45820.8元(31820.00元×10%×20年×80%×90%)、误工费28265.36元(按324天×4500.00元/月计算,扣除交强险9342.56元,39257.44元×80%×90%),合计144265.35元(已给付35553.10元)。

三、变更建平县人民法院(2020)辽132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上诉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被上诉人曹玉柱医疗费7501.69元(93771.10元×80%×10%)、伙食补助费296元(74天×50.00元/天×80%×10%)、伤残赔偿金5091.2元(31820.00元×10%×20年×80%×10%)、误工费3140.6元(按324天×4500.00元/月计算,扣除交强险9342.56元,39257.44元×80%×10%),合计16029.49元(已给付20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按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件受理费7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51元,合计4903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公司负担4412.7元,上诉人建平县筑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49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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