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4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4,400.00的利息(利息以24,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的2021年2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0元,减半收取34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