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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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8845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47.1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47.14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6月13日止的利息(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68.50元,由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36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947元,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缴的14790元(实际已收21737元,多收部分6947元予以退还),由青岛原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840元,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50元;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预缴的11157元,由青岛中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全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