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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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205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借款本金2920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