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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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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9)鲁0883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本院(2019)鲁0883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再审申请人***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3100元;

四、再审申请人***应当自2019年3月19日起以231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50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190元,被申请人***负担1960元(被申请人***已经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6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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