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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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鲁0883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本院(2019)鲁0883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再审申请人***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3100元; 四、再审申请人***应当自2019年3月19日起以23100元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150元,由再审申请人***负担190元,被申请人***负担1960元(被申请人***已经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