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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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0民初175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上诉人***工程款6.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案件受理费共6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共计2025元,均由被上诉人无极县景森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