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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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远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市远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12元及逾期利息(以204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以上计息标准在2019年8月20日前,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广州市远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市远笛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