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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黑河市鑫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黑河市鑫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金281,586.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给付原告黑河市鑫盛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6,317.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8.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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