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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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编号为2017年丽中银人民路分字第0025号《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920000元、违约金46000元及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9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其所有的位于丽水市南明山街道惠民街9号房屋、丽水市房屋、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29号、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29-1号房屋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10元,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负担1355元,由被告丽水市金铭温室大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